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48號原告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誤載起訴之聲明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字號,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如為撤銷訴訟,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銷,且應正確載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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