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建明 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建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4月16日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第一審判決,於103年5月13日收受判決書後,於同年5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程克琳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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