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建明 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建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3年5月13日已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而合法送達,上訴人不服該第一審判決乃於10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本院遂於103年7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嗣該裁定於103年7月7日已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簽收而合法送達,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上訴人於103年5月23日提出之上訴狀、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
0號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上開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已於103年7月28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程克琳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