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41號上訴人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杜秋麗人被上訴人 黃俊翔
張明村 簡偉倫楊采蘋 黃洪美 雲承昊數位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上訴人 王仁鴻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上訴人 賴明輝
邱瓊瑩 林紅枣 陳美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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