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芳指定辯護人李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60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芳自民國壹佰零叄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清芳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業據被告坦認犯行,並有證人 楊寶珠 之證述及起訴書所載其他證據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乃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因與被告同住一處之被告胞弟 楊清水 於偵查中表示希望被告暫且不要返家,以免被告傷害亦與其同住之胞妹楊寶珠,被告復無其他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0月2日起執行羈押,嗣分別於
102年12月23日、103年2月26日、103年4月28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