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號上訴人 黃冠穎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被上訴人 王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6,743元,應徵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