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家娸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家娸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范家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3年2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5月1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況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未獲,經本院於
102年11月15日以102年中院東刑緝字第646號通緝書通緝被告,迄於103年2月11日始為警緝獲,而被告於103年2月11日為警緝獲後,復自承知悉已遭本院通緝等語,顯見被告逃避刑事追訴之心態,已昭然若揭,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正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國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