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曾獻賜 律師 高華陽 律師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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