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張文雄
詹文祥 張文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敏忠 被告 謝銀玲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4號訴訟事件係於民國103年
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詳卷㈡143-145頁言詞辯論筆錄),但上開判決案由欄誤將言詞辯論終結期日載為103年5月30日,因而發生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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