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六六號、第一一四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南縣白警三字第○九三○○○一一六四號函附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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