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明義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因於原告等對被告提出偽造文書等罪嫌之告訴,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起訴在案後,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對被告偽造文書部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嗣因本院刑事庭審理終結,為被告有罪判決後,另將上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惟因被告等對上開刑事判決表示不服,業已提出上訴,並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號審理中。茲因原告等對於被告是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端視被告是否確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而上開犯罪嫌疑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況被告亦具狀請求本院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先行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夏明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