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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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一一號
上訴人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上訴人光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榮華 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 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鐘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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