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原告光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薛博允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玖拾柒萬伍仟肆佰零捌元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㈠被告為承作訴外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達公司)中壢二廠
及桃園二廠新建水電設備工程需用進口燈具,向原告購買燈具,兩造約定交貨後,依計價方式、備全請款資料,於次月五日前請款,次月二十日下午付款。兩造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確認被告購買貨品、單價及數量明細表如訂貨確認單所示,原告即依約進口及訂製燈具等貨品,並依限完成交貨,最後送貨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詎原告依約向被告請款時,被告竟引兩造買賣契約第八條要求部分退貨,原告則以訂約後已確認數量再向國外廠商採購進口燈具並向廠商訂製燈架,其規格並非國內市場一般所需,難以轉賣,且該等被告所欲退貨之燈具,均遭被告拆除包裝,甚至已安裝之後再拆下,乃不同意退貨。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貨款新台幣(下同)九十七萬五千四百零八元,屢經原告催索無效,爰依兩造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前揭貨款,並自付款日次日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
㈡被告於簽給確認單之後,已非得任意追減,否則即違背誠信原則,依兩造買賣合約第八條之約定,追減必須是在施工及交貨以前,否則顯失公平。
㈢被告稱有不良品須更換並非事實,工程中有缺失者均已補正,並經業主驗收完畢。況被告於此之前從未有催告修補,如有缺損,豈有不催之理。
三、證據:提出買賣合約、催告之律師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二件、訂貨確認單一件、出貨單十八紙。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以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㈠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與台達公司訂立台達電子桃園二廠及中壢二廠新
建廠房水電設備工程合約,為配合上開工程中「庭園高燈具」工程之施設,乃於九十年四月六日與原告訂本件買賣合約書,因被告與台達公司之工程合約第十二條約定,業主台達公司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修改工程權,故被告與原告訂立本件買賣合約時,亦於第八條約定:「㈠甲方(即被告)為配合其業主工程變更,需乙方(即原告)配合交貨、及增減工程數量時,乙方不得異議。㈡對增減數量,乙方須全力配合交貨,並依照本合約雙方簽訂單價或同折數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項目為訂製品時,不適用本增減計價法,得由甲、乙雙方協議合議價格。」。兩造間之訂購確認單,僅係對合約數量再次確認,不能據以否定兩造買賣合約第八條之約定,況訂購確認單之簽認在前,而業主台達公司係在其後庭園高燈具已設施完成後,現場目睹間距太密,認為不當,始向被告要求追減燈具數量,原告自不能因被告簽認該訂購確認單,而拒絕被告依約追減數量。茲被告向原告追減如附表二所示之燈具,原告請求此部分價款七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實無理由。
㈡依兩造買賣合約第八條之約定,被告須業主對被告有追減時,才能對原告主張
追減,並非被告可無限制對原告主張追減,故無違反公平或誠信之問題。且並無約定已拆封、安裝、或貨品係自國外進口者,被告即不能追減。故原告以部分貨品已拆封、安裝、或係自國外進口者,伊無法轉售他人為由,主張就該部分,被告不能追減,其主張與契約規定不合,難謂有理。
㈢另原告交付之貨物,就台達電子桃園二廠部分,有壁燈BS8454三套、BS7374六套為不良品,因無法改善,應扣款七萬四千四百元。
三、證據:提出被告與台達公司間工程合約、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水電工程承攬契約書、追加工程合約、台達電子桃園二廠新建水電設備工程庫存燈具數量統計表各一件、兩造買賣合約各二件、天帝快遞運送單四紙。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承作台達電子中壢二廠及桃園二廠新建水電設備工程需用進口燈具,向原告購買燈具,兩造約定交貨後,依計價方式、備全請款資料,於次月五日前請款,次月二十日下午付款。兩造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確認被告購買貨品、單價及數量明細表如訂貨確認單所示,原告即依約進口及訂製燈具等貨品,並依限完成交貨,最後送貨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詎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貨款九十七萬五千四百零八元,屢經原告催索無效,爰依兩造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前揭貨款,並自付款日次日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給付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則以其已依買賣合約第八條之約定,向原告追減如附表二所示之燈具,原告請求此部分價款七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實無理由;復原告交付之貨物,就台達電子桃園二廠部分,有壁燈BS8454三套、BS7374六套為不良品,因無法改善,應扣款七萬四千四百元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承作台達電子中壢二廠及桃園二廠新建水電設備工程需用進口燈具,向原告購買燈具,兩造約定交貨後,依計價方式、備全請款資料,於次月五日前請款,次月二十日下午付款。兩造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確認被告購買貨品、單價及數量明細表如訂貨確認單所示,原告即依約進口及訂製燈具等貨品,並依限完成交貨,最後送貨日期為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及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貨款九十七萬五千四百零八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買賣合約二件、訂貨確認單一件、出貨單十八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兩造同意僅就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協議簡化之爭點為主張及辯論,即㈠被告可否以貨品遭業主台達公司追減而對原告主張追減、扣款?㈡原告所交付之壁燈BS8454三套、BS7374六套是否為不良品,無法改善應予扣款?爰將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分敘如下:
㈠被告雖以業主台達公司係在其後庭園高燈具已設施完成後,現場目睹間距太密
,認為不當,向伊要求追減燈具數量,伊遂依兩造買賣合約第八條之約定,向原告追減如附表二所示之燈具計七十六萬三千零四十元云云。然:
⒈兩造買賣合約第八條固約定:「㈠甲方(即被告)為配合其業主工程變更,
需乙方(即原告)配合交貨、及增減工程數量時,乙方不得異議。㈡對增減數量,乙方須全力配合交貨,並依照本合約雙方簽訂單價或同折數計算增減之,惟如有新增項目為訂製品時,不適用本增減計價法,得由甲、乙雙方協議合議價格。」,即被告因業主台達公司工程變更致增減工程數量時,原告不得異議,然原告交付貨品後,是否被告得隨時以業主台達公司工程變更而主張退貨,拒絕給付貨款?則尚難自前揭契約文字探求出當事人之真意。⒉查本件兩造買賣合約之標的為進口照明設備,被告所欲追減之燈具,係已經
安裝後所拆下者,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衡諸一般社會觀念,該燈具雖未至毀損滅失或原物變型之程度,但就其經濟價值自難謂無影響,復參以被告與台達公司間工程合約、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二廠水電工程承攬契約書、追加工程合約第十二條均約定:「甲方(即台達公司)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增減修改之權,乙方(即被告)於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應即照辦不得異議,‧‧‧。倘因甲方變更設計致乙方需廢棄已完成工程之一部份時,由甲方按實際估驗價值補償之。‧‧‧。」等語,應解為被告因業主台達公司工程變更致減少所需燈具數量時,僅於「燈具拆裝前」有退貨之權利,以平衡兩造之權益,亦較符合兩造立約時之真意。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燈具,既已拆裝,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不得向原告主張追減,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即非可採。
㈡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
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被告辯稱原告所交付之壁燈BS8454三套、BS7374六套為不良品,因無法改善,應扣款七萬四千四百元云云,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其有減少價金請求權存在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之主張無非係以台達電子桃園二廠新建水電設備工程庫存燈具數量統計表外觀狀況記載前揭壁燈之玻璃罩破損全毀為據,然查前揭台達電子桃園二廠新建水電設備工程庫存燈具數量統計表係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所製作,原告最後送貨日期則為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等情,均為兩造所不否認,且壁燈之玻璃罩破損非屬不能即知之瑕疵,依卷內證據資料,亦不能證明被告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前曾通知原告前揭燈具有瑕疵,依前揭規定,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前揭燈具,被告此部分減少價金之辯解亦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買賣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九十七萬五千四百零八元,及自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一:
┌──┬───────┬─────┬──┬──┬───┬────┬────┐│項目│貨品│型號│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1│吸頂式燈│BS-2990-10│套│12│2240│26880│桃園二廠│├──┼───────┼─────┼──┼──┼───┼────┼────┤│2│庭園高燈│ORIGIA600│套│19│36000│684000│桃園二廠│├──┼───────┼─────┼──┼──┼───┼────┼────┤│3│崁入式筒燈│BS-2701│套│34│2240│76160│桃園二廠│├──┼───────┼─────┼──┼──┼───┼────┼────┤│4│壁式高壓鈉燈│BS-7374│套│10│10800│108000│桃園二廠│├──┼───────┼─────┼──┼──┼───┼────┼────┤│5│屋外投射燈│BS-8142│套│1│6400│6400│桃園二廠│├──┼───────┼─────┼──┼──┼───┼────┼────┤│6│吸頂式日光燈│BS-2705│套│1│1600│1600│桃園二廠│├──┼───────┼─────┼──┼──┼───┼────┼────┤│7│壁式PL燈│BS-7205│套│9│2880│25920│中壢二廠│├──┴───────┴─────┴──┴──┴───┼────┼────┤│小計│928960││├──────────────────────────┼────┼────┤│稅│46448││├──────────────────────────┼────┼────┤│總計│975408││└──────────────────────────┴────┴────┘附表二:
┌──┬───────┬─────┬──┬──┬───┬────┬────┐│項目│貨品│型號│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1│吸頂式燈│BS-2990-10│套│1│2240│2240│桃園二廠│├──┼───────┼─────┼──┼──┼───┼────┼────┤│2│庭園高燈│ORIGIA600│套│19│36000│684000│桃園二廠│├──┼───────┼─────┼──┼──┼───┼────┼────┤│3│屋外投射燈│BS-8142│套│1│6400│6400│桃園二廠│├──┼───────┼─────┼──┼──┼───┼────┼────┤│4│吸頂式日光燈│BS-2705│套│1│1600│1600│桃園二廠│├──┼───────┼─────┼──┼──┼───┼────┼────┤│5│庭園高燈│ORIGIA600│套│1│4000│4000│中壢二廠│├──┼───────┼─────┼──┼──┼───┼────┼────┤│6│投射燈│BS-4111│套│2│14400│28800│中壢二廠│├──┴───────┴─────┴──┴──┴───┼────┼────┤│總計│76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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