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3號上訴人丙○○
通訊處:台北市○○路○○○號10樓丁○○乙○○
11弄4之2號(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通訊處:台北市○○路○○○號10樓)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該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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