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弘勝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川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94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錦鍾
法官胡森田法官方艤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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