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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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25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邱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在民國95年8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附表:
┌──┬─────┬───────┬──────┬───────┬────────────┐
│編號│金額│利息起訖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給付方式│
││(新臺幣)│(民國)││(民國)││
├──┼─────┼───────┼──────┼───────┼────────────┤
│1│97,888元│95年1月28日起│百分之14.625│95年2月2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2│88,285元│95年2月8日起│百分之15│95年2月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其中計息本│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金為87,002││││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元││││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3│716元│95年2月8日起│百分之15│95年2月8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4│166,667元│95年1月6日起│百分之15│無│無│
│││至清償日止││││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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