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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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517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陳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具狀說明依暢打專案同意書第1條約定,違約金是否為
1,000元,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9日下午2
時12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