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小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銘聰  就業處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吳乙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
(一)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
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亦準用於法人代表人權限
有欠缺之情形。
(二)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另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
及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準用於小額訴訟程序。
二、起訴狀所載之代表人欠缺代表權,原告之訴不合法:
(一)本件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起訴狀雖載明其法定
代理人(參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此所謂法定代理人應
係代表人)為張銘聰,惟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規定: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而原告之董事長係 陳鳳龍 ,張銘聰僅係經理人(
見本院卷第10及23頁所附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雖然張銘聰依公司法第31條第2項之規定,在公司章程或契
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惟仍非
公司之代表人。
(三)至於原告固然主張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經理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且依民法第555條及最高
法院42年台上字第544號判例【註】依意旨,公司之經理人
亦有代理公司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等語
(見本院卷第17頁)。惟:
1.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
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
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
責人。」可見上開規定僅係關於公司法中「公司負責人」(
例如同法第9、13、15、16及23條等)之定義規定,與公司
之代表人無涉。
2.其次:
(1)民法第555條固然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
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而最
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554號判例認:「公司得依章程規定,
設置總經理或經理,亦為公司法第214條(按:修正後移列
為第29條)所明定。公司所選任之經理人,法律上既未另定
限制,自不能因其為法人而有所差異。」等語。
(2)惟公司法關於對外代表各類型公司之代表人既然均有明文規
定(例如無限公司為股東、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董事長等,參公司法第56、108、115及208條等規定),
且上開關於公司代表人之規定均未將經理人列入,可見公司
法對於經理人擔任代表人之權限已有所限制,而排除民法第
555條關於「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規定之適用。
(3)換言之,公司之經理人縱然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之授權範
圍內,有代理公司為訴訟行為之權限,充其量僅能認為其於
具體個案中有為公司進行訴訟之權限(例如撰寫書狀、委任
訴訟或非訟代理人等),並非得以在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取代
無限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之董事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等人而成為代表人。
(4)至於公司法第29條僅係關於公司決定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
其報酬之程序規定,與公司經理人之職權無涉,自尚難憑此
認公司法對於經理人之權限未有限制,而得適用民法第555
條之規定。
(四)故原告將張銘聰列為代表人,並提出蓋有原告及張銘聰印文
之起訴狀,顯係未由代表人合法代表,其起訴並非合法。而
此項代表權之欠缺並非不能補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10
9年11月27日前補正起訴狀上代表人之記載,或補正張銘聰
已成為董事長而取得代表權之證明文件,並諭知如逾期不補
正,將駁回其起訴。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難認為
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遞行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江佳蓉
【註】
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本判例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
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