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柯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於109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答詢表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