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О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遠離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就辱罵告訴人即媳婦 劉麗容 及未遠離證人即配偶 李林玉碧 位於臺北市○○○路○段○○○巷○○號之住居所至少五十公尺之自白。
(二)告訴人劉麗容之指訴。
(三)證人李林玉碧之證言。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家護字第五一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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