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八二號
聲請人巨勵不銹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華南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壹拾壹萬貳仟元│DC0六五八一七││││限公司 王大君 │分行│││九││├─┼─────────┼─────────┼───────────┼─────────┼────────┼──┤│2│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壹拾捌萬元│JA0七一一六四││││限公司王大君│分行│││五││├─┼─────────┼─────────┼───────────┼─────────┼────────┼──┤│3│大昕設計工程顧問有│世華商業銀行仁愛路│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肆萬零伍佰元│JA0七一一六四││││限公司王大君│分行│││四││├─┼─────────┼─────────┼───────────┼─────────┼────────┼──┤│4│上准工程股份有限公│萬通商業銀行南京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玖拾肆萬伍仟元│AK三九八五八五││││司 李冠霖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