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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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熊貓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台北市○○○路○○號五樓之八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三九一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應准予宣告無效。
三、至附表所示編號1及編號2之支票,聲請人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時,陳稱業已尋獲,即非屬遺失之支票,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熊貓文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壹仟貳佰元│MSA0八00四││││││││00││├─┼─────────┼─────────┼───────────┼─────────┼────────┼──┤│2│熊貓文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伍萬伍仟元│MSA0八一六六││││││││一四││├─┼─────────┼─────────┼───────────┼─────────┼────────┼──┤│3│熊貓文具有限公司│上海銀行民生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壹仟貳佰元│MSA0八00三││││││││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