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7號原告寶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 律師
蔡佳蓁 律師被告 陳火欽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案件,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附民字第86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
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5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1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