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范梅志 被告 李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