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0號原告 林俊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兆興 護理之家、三重中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