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家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7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家祥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潘家祥因於民國96年2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間接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72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11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