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曹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銀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9,900元(計算式:60,400-500=59,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9,9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