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73號原告清境茲心園山莊即 張武 被告 蘇牧 之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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