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再審相對人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吳秀蘭 再審相對人苗栗縣政府教育處法定代理人 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同年八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九十四頁),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一四八、一四九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