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勞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田二妹 代理人 金鏡心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泰安鄉象鼻國民小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及補代理人金鏡心之委任狀,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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