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2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267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267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7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7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7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7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7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267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許洪月 治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中監違字第裁60-ZCQ043150、ZBQ046464、ZFQ035924、ZFP081546、ZIQ048080、ZIQ048110、ZFP081609、ZFQ035
944號),聲明異議,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㈠第一行關於「車牌號碼0000-0
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
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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