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申請退還稅款加計利息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91號再審原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翁仁政 再審原告鼎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孟宏 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蕭樹村 再審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退還稅款加計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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