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張志榮 被告 陳其文 被告 陳周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受命法官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72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因未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0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5元,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越上開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