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郁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2163號),本院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5
5號),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三郎 告訴被告鄭郁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竣閔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