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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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峯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峯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
於民國98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3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3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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