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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