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3,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