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邱奕涵 訴訟代理人 許祐堅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謝志昌 訴訟代理人 李季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