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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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60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邱奕涵
訴訟代理人  許祐堅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志昌
訴訟代理人  李季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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