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愷恩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邱愷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6年6月2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在案,且於106年6月29日送達該判決正本給被告本人(被告在羈押中),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6年7月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主旨:因不服判決乙事」、「說明: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該刑事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235頁;本院卷㈤第93至95頁)。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6年8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6年
8月18日送達給被告本人(被告在監執行),此亦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100頁及反面、第103頁),惟被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06年9月13日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6年9月18日函文、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106年10月3日、106年10月18日函文、書記官記明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㈤第106至107頁反面、第109至11
7頁反面、第119至120頁、第122至124頁),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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