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99號聲請人日寶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所遺失之支票,究係在交付受款人即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之前遺失?抑或係在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