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53號原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 訴訟代理人 黃添進 被告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被告 吳崑霖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被告 陳瑞榮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複代理人 高小真 被告木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珍 被告 莊政斌
張妘蓁 林家 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上華 被告 張秋水
顏志仲 陳獻民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孟穎 被告 賴德輝
楊為洸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陳金蘭」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金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據原告所提起訴書及民事委任狀(見本院卷第6、11
1頁),足證本件原告僅為「鴻運營造有限公司」一人,故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位「兼法定代理人陳金蘭」之記載,該「兼」字應係贅載,特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