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邴怡菁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偵查案號「1135」應更正為「3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更正判決,不問何時,即在上訴中或確定後,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82號判決要旨可參)。又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顯然錯誤,並不生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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