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7號上訴人 張學誠
王賜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怰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