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告富罡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王麗花 被告 邱建明
鄧佩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邱建民 地址「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北市○○區○○路○○○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