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宏志選任辯護人康存孝律師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宏志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魏宏志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供承客觀之犯罪事實,並有卷附資料可稽,犯嫌重大,又被告係經拘提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訊問後,各自106年6月29日、106年8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魏宏志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