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9號原告 林秋香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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