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堯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47、1680、1681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9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謝堯順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堯順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裁定羈押,並於106年8月21日裁定其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8月25日延長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0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上述情形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6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