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列舜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鄭紹勝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返
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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