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16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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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63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大洋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上午11時2分許,被告
駕駛車號000-00號拖吊車(下稱A車),於新北市○○區○
○○街○號前施行保管移置時,因操作不慎,致使由原告承
保、訴外人 郭明煜 所停放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
稱B車)因而受損。B車經送廠估價修理,修復費用共計新
臺幣(下同)11,986元(其中工資2,625元、烤漆2,300元、
零件7,061元)。為此,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代
位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986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受理案件登記表、行照、駕照
、統一發票、估價單、車損照片等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
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資料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
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
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
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1,986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2,625元、烤漆部分為2,300元、零
件部分為7,061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
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
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
限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
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B車出廠日為105年11月,有汽車行車執照
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6年8月15日,已使用10月,據
此,B車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2,17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
以下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4,890元,是原告共
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9,815元(2,625+2,300+4,890
=9,815)。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9,8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8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19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
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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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7,061×0.369×(10/12)=2,171
第1年折舊後價值7,061-2,171=4,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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