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817號原 告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陳祥福 即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