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蔡佳真
被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萬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